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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消品訊)近日,可口可樂裝瓶商管理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可口可樂裝瓶商生產(東莞)有限公司等與維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文書公開,可口可樂方被判定賠償維他奶公司180萬元。
《快消品》了解到,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控侵權陽光檸檬茶產品使用的檸檬片圖案標識與維他奶公司主張的維他檸檬茶相關商標構成相似,可口可樂三公司作為知名飲品相關企業,在相同飲品上使用與維他奶公司商標相似的標識,主觀惡意明顯。故法院判決可口可樂上海公司、東莞公司賠償維他奶公司180萬元,太古可口可樂公司對其中6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可口可樂三家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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