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印花稅(SSD)是政府為壓遏樓市過熱而額外增加的稅率。措施首先在2010年推出,其後再在2012年作出修訂。
當年樓價連年急升,市民難以負擔,為遏抑炒賣活動,政府宣布推出額外印花稅,即在原來從價印花稅上再繳付的額外稅款。當年的額外印花稅,是任何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將其轉售,須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繳付額外稅款:6個月內出售稅率為15%,超過6個月到12個月為10%,超過12個月到24個月為5%。
到2012年,樓價升勢仍強勁,於是政府決定「加辣」,在當年10月27日提高額外印花稅的稅階5%和把適用期延長至36個月:買入後首半年內出售單位的徵收率增至20%;超過半年而不超過一年15%;超過一年而不超過三年,一概徵收10%。
這項措施大大提高住宅樓宇投資者/樓市炒家的成本和風險,短線投資者須考慮三年內樓市的升幅能否抵銷額外印花稅的成本,也要顧及樓市在三年內進入下跌周期的風險。至於對一般置業自住的市民來說,影響則不算太大。
額外印花稅 常見問題:
問:什麼情況下才可獲豁免繳交「額外印花稅」?
答:下列情況可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提名原有買家的近親接受住宅物業權益。如多於一名被提名人,所有被提名人亦須屬近親;以及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近親;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轉易契約」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近親的名字;
由本港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出售或轉讓;
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不同方式把已承按的住宅物業出售;
在拆卸原有住宅物業以供建造新住宅物業後所進行的轉售或轉讓交易(包括空地);
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出售離世者的產業,以及某人出售或轉讓一個從離世者遺產中繼承或根據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權取得的住宅物業;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住宅物業買賣或轉讓;
出售住宅物業僅關乎破產人的產業或因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由法院清盤的公司的財產;
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
把住宅物業送贈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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