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Amazon)上周在加州法院被裁決,亞馬遜須為平台上有缺陷的產品負責,包括第三方上架商品,而消費者亦可向該公司索取賠償。
該訴訟由聖地亞哥居民Angela Bolger提出,原告去年於亞馬遜購買第三方Lenoge Technology HK Ltd的筆記型電腦電池後,因電池突然起火,導致其三級燒傷。原審法院早前曾裁定,亞馬遜只是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毋須承擔法律責任。Bolger不服上訴,指出嚴格的賠償責任,不僅取決於平台有否涉及銷售。
上訴庭於上周四(13日)推翻原審判決,認為《通信規範法》(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條不能免除亞馬遜的責任。上訴庭解釋,上述條例雖豁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為第三方內容的發言者承擔責任,但在將產品售予消費者的過程中,無論用甚麼專有名詞來形容亞馬遜的角色,例如是零售商、分銷商抑或銷售促進者,亞馬遜均是關鍵所在,故須為網站出售的缺陷產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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